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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皖KS****(皖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镇西1公里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步行的李某某发生相撞,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珊珊

  检察官助理:林丽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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