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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牌号为豫C*****水泥罐车沿豫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竖岗镇卫生院西20米处时,撞上前方步行横过公路的李某甲,李某甲受伤。2019年11月27日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推断李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乙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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