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宁A*****挂),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551Km(靖远县**镇**村)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779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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