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8时3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环卫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建设路人民广场东侧人行通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低头查找手机未注意前方动态,而与正在通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工作所在的浙江省柯林清洁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区金清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共计752180.9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侯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场照片、收条、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应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培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培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培艳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赔偿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 苏
检察官助理:陈宇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培艳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