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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32KM+500KM处时,因措施不当,与同方向推自行车的曹某某相撞,致使曹某某当场死亡,尸体检验意见证实曹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7200元,已赔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4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眉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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