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9时43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辽N****5号轻型货车沿朝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31km+800m路段时(朝阳县尚志乡路段)与前方由北向东左转弯的武某某驾驶的欧皇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武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侯某某发生事故后拦车抢救伤者。经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车主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被害方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2019〕病鉴字第199号意见书;酒精测定[2019]1184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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