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2时多,被告人侯某某驾驶1辆车牌号为豫P8B****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潮南区胪岗镇峡美路港头新联村路段时,为避开张某甲堆放在道路的沙石进行变道后与驾乘二轮摩托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周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在现场报警,于同日经口头传唤到案配合调查。
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盆腔脏器损伤、右下肢毁损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和张某甲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乙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汕南公(司)鉴(法尸)字(2019)11007号,汕南公(司)鉴(法尸)字(2019)11008号;
5.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侯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婕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案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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