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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港)检四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0时42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苏F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陈某甲所驾由南向北行驶的悬挂号牌为“南通市区99****”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甲受伤,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  茹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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