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1********,汉族,大学文化,阳泉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7 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晋C****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07 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半坡大桥路段时,驶入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将前方同方向张某某拉行的人力车撞出道路,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定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侯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十六万元人民币,履行部分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侦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果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霞
2020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阳泉市**苑**号,电话1863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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