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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住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刑事拘留。经葫芦岛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20分许,侯某某驾驶辽P****7二轮摩托车沿文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湾大街路口右转时,与沿龙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某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魏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死亡,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但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强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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