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林州市**镇**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在**省道林州市**镇路段,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配合交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付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14日被害人王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10月25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林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于2019年11月5日到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及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材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份证及户口页,机动车保险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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