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楼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侯某某在**多次给卖淫女张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菲菲”介绍嫖客,并从嫖资中提成,共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对卖淫女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守洋
检察官助理 徐 江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