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乘坐由北京市六里桥开往河北省石家庄的京AD****省际长途客车。该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出京方向24公里路段时,被告人侯某某因认为车速缓慢,而辱骂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杜某某,后拉拽杜某某,致车辆偏移,杜某某将车停至路边,劝阻侯某某时,侯某某将杜某某颈部抓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长途汽车票、呼气酒精测试单;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高速公路客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拉拽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