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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108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河沙**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新厂镇**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传播性病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22日间,被告人侯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并明白该病传播途径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方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1112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依法扣押的二维码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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