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东平县沙河**镇**村**号,现住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应吴某某(另案处理)请求,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先后刻制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晨丰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不存在)印章各一枚。后吴某某使用被告人侯某某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合同骗取王某某钱财。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涉案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焦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以及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8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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