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某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1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到淅川县南阳路与灌河路交叉口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时发现被人遗失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候某某遂分4次将该卡内的6600元现金取走,后失主报警,候某某遂被查获。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候某某家属将6600元现金退还给失主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朱某某、候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收到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杨定军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