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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制造毒品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及其后果,期间退回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城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上级指示对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制造毒品外围侦查立案后,确定侯某某在其住宅有制毒重大嫌疑,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城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侯某某进行抓捕,并对其位于城固县********进行搜查,在该侯住宅东卧室内发现酒精灯、玻璃培养皿、烧杯、烧瓶、电加热炉、电加热套等制毒工具,现场查获疑似制毒原料麻黄草约300克、疑似冰毒添加辅料二甲基砜约15克、疑似冰毒制造添加剂碘单质约50克,疑似冰毒制造添加剂氯化钠约50克、三氯甲烷约50克,同时发现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吸管、锡纸若干。共查扣各种材料工具40件,经对该侯进行审查,侯某某供述之前经营过化工材料,对化学有一定的基础,平时吸毒花销较大,为了减少吸毒资金成本,产生制毒想法,并自2018年4月份付诸实施,先后查阅相关资料,并购买制毒原料麻黄草、二甲基砜及制毒工具酒精灯、玻璃培养皿、烧杯、烧瓶、电加热炉等,进行冰毒制造。经对该侯尿检,结果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具有吸毒嫌疑。公安机关对查获的25种疑似制毒材料进行鉴定,(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1133号,编号LH2019-1133-2检材,2号白色晶体净重1.51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LH2019-1133-8检材,白色晶体0.75g,检出二甲基砜、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购置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及原材料,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制造毒品工具材料两箱(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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