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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阳县**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F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大街至**大街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为83.0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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