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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榕江县**镇**花园往**新城方向行驶,于23时30分许,行至**路700米(小地名:**饭店楼下路段)处时,与石某某驾驶的贵H****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侯某某身份信息,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侯某某负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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