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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号院,现住在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2时58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蒙A****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以南约100米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6.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1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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