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居住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文昌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保利路交叉路口南侧,小型轿车左前侧与李某某驾驶的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致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侯某某逃离现场,并于当晚被抓获。经检验,在送检的侯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询问录像、讯问录像、医院提取血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8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联系电话:1776315****,1776311****;
2、被告人侯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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