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2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省**市人,住本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0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NDV***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东20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查获侯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一本;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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