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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2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省**市人,住本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0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NDV***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东20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查获侯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一本;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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