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湾**栋**单元**号,无业,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冀C*****轿车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超市停车场给人挪车倒车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王某某的冀C*****车辆发生剐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侯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4.10mg/100ml,王某某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 2020年9月18日秦皇岛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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