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汽车沿淅川县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灌河路鸿雁宾馆路段撞到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汽车,造成侯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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