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有限公司行政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15分,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V8***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卡伦老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松竹梅人和酒店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2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后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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