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5月27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12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无证驾驶车辆,2020年11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撞在道路西侧的路牙石上,事故致使车辆与路牙石受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18.3mg/100ml,侯某某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醉酒驾驶车辆被判处拘役,又系无证驾驶车辆,均应从重处罚,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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