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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彝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在弥勒市**镇**村一村民家中吃饭饮酒,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农用拖拉机,由起飞村方向驶往野猪塘村方向,行至西一镇连乡公路53公里+100米处,与被害人潘某某GMC36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云******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潘某某报警后西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酒精检测,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侯某某。经依法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8mg/100ml。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雪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0941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含一张光盘。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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