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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晚22时13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昆明市**路点晴茗苑小区门口,所驾车与小区门口处道闸设施及门卫岗亭碰撞,岗亭倾倒碰撞行人冯某某,致侯某某、冯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侯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冯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车辆及小区设施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04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饮酒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宗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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