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03分,侯某某驾驶长安牌蒙A*****小型面包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和谐路与富强街交叉路口(北完小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侯某某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被告人侯某某与其驾驶的车辆的合照;
(6)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440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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