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29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农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队,现住合肥市瑶海区**乡**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皖AE237C号小型轿车,途经合肥市金寨路高架行驶至合肥市东一环与大通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75659****
2.案卷2册及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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