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经南街往北大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民主路街心花园路口时,被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有酒驾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并依法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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