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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4月2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辽G****6)从蓟州区人民东大街“福临门”饭店出发,行驶至中昌路“九田家”饭店,在该饭店再次饮酒后欲驾车离开,倒车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归案。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1mg/100ml。

被告人侯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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