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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汉族,文盲,瓦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组,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 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名城的儿子家里吃饭饮酒。吃完饭后大约20时30分,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两轮摩托车从**名城出发,沿铜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铜都大道,后沿铜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花鸟市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测试,侯某某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书;

4. 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辉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铜陵市**苑**栋**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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