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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11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文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圣街与英雄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对侯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侯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嘉中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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