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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沪******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蔡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綦公路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上述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连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_、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开示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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