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9月13日因聚众斗殴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8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商贸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交叉口处,其车与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侯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轻伤一级。经德州市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5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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