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沂水县雪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城街道高速公路桥东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639****)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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