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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1********,初中文化程度,**矿工人,户籍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排**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园东区**楼**单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柏林二大队罚款人民币29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20208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24分,被告人侯某某在因饮酒驾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晋A0****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侯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5mg/100ml;经对侯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09.7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讯问笔录;4.视听资料,危险驾驶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3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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