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泽州县**镇**村**巷**号,现住泽州县**镇**村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7号小型轿车,在泽州县南村镇迎宾街南村小学路段倒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7号小型轿车,从该家出发,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迎宾路南景苑小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