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7月15日13时30分,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9**** 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北新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2020 年07 月23 日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侯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134.85mg/100ml。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