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9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塑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1个月10日拘役并处罚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1时18分,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粤S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茶山镇方中路鸽庄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