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0时43分,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时,在民警查车点前,右拐至南洲名苑小区门口(只能出不能进)停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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