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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栋**单元**房,住**镇**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4日2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大亚湾**小区附近的项目部喝了一两左右的53度白酒(水井坊牌子),之后驾驶车牌号码粤L8****的丰田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亚湾**大道**小区旁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面正常由高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D****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候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88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4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候某某与高某乙、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由候某某赔偿高某乙、高某甲120000元,并获得了高某乙、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

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明知已报案的情况下,仍等待公安机关机关的到来,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某高某乙的损失,并获得高某乙的谅解,属于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魏雪平

                                               检察官助理 黄诗颖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小区**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31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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