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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龙泉驿区方向沿成龙大道向银杏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2603号“马帮寨”门前路段时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钟某某驾驶的川A*****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汪某某驾驶的鄂A*****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三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钟某某随即报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侯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1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川A*****号“名爵”牌小型轿车维修费人民币21300元、鄂A*****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人民币160000元,分别由钟某某、汪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后全额理赔,被告人侯某某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俊

检察官助理:郑  谨

2020年5月29日

附:

1.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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