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共青团农场和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家渠市天康饲料厂南门路段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与天康饲料厂南门消毒桩发生碰撞,造成消毒桩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吹检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WQJ0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饮酒后驾驶重型货车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晋媛 

助理检察官:张琳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5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