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晋中市榆次区人,住晋中市榆次区**镇**村**,系农民。2020年6月23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8的小型普通面包车从晋中市榆次区东阳收费站行驶至二广高速太原南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3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晋中市榆次区**镇**村**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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