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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杭州富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0****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小坞坑路**号驶往高尔夫路杭州富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行驶至该公司门口路段时,因驾驶不当,与路边防护石坎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员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侯某某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后在杭州富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被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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