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组**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鲁******),沿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福路江南小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
检察员:周文萍
检察员:张雪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47520****);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