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0时23分,被告人侯某某在与朋友吴某某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樟城镇南门旧中医院附近“岚悦”饭店出发往城峰镇旗山方向行驶,途径城峰镇工业路红绿灯路段时追尾碰撞停在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绿灯的由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成某某),造成被告人侯某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已于2019年9月11日一次性赔偿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1600元,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乃龙
检察官助理:林燕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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