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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9********,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曾因嫖娼于2014年11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贵溪市**集镇出发,驶往**镇**村**组,驶至贵溪市**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冲出道路,摔倒至道路南侧水沟内,造成侯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07mg/100ml。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桂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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